问题 | 购房定金交了后悔了可以转让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购买期房并交纳预付款后,是无法进行违约退款操作的。然而,实际情况往往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精确判断。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没有出现任何违反合约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的消费者将无法要求退还预付款,这已经被相关法律所严格规范。假设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未能依照合约约定履行自身责任,他将会丧失追讨该笔预付款的权力。其次,如果开发商主动违背了合同条款,或者表现出其他违法行为,如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络签约手续等重大问题,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双倍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如果买卖双方在后续的正式合同条款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签订最终宣告失败,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预付款。最后,当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者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购房款项时,例如自然灾害或人身意外事故,消费者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退还其预先支付的预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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