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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时,买受人可采取行动促使其尽早完成交房工作,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详尽的商讨和确定。若经过买受人的书面催促后,开发商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旧未能完成交房事宜,则买受人有权提交至法院申请终止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开发商延误交房的行为,应当根据事先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购房协议中并无对违约金金额或者赔偿额度的明确规定,那么将参照当地区域内同期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或者由资质认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果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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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2: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