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户主能延期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业主接收新购置物业时,可享有最多长达三个月的延期权益;然而,若买方便已发出催促通知,且卖家在合理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买方有权依法解除合约。然而,原则上,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房屋的手续,推迟办理的情况须得到充分的理解和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卖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家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促之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在对方当事人催促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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