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了取得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资格,转让人须持有已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契约以及对应的转让合同。若预售契约未经上述手续,则其转让行为将无法被承认。
2.预售契约所涉及之标的物,须为尚未竣工且仍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预售商品房。若标的物已完成竣工验收,预购方已实际取得该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之后,再次将该商品房转让予他人,此种情况不属于预售契约的转让范畴,而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关系进行处理。此外,预售契约的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愿的体现,否则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3.只有当预售契约具备合法性及有效性时,方可允许其进行转让。否则,预售契约的转让将被判定为无效。
4.预售契约的转让需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来实现,无需另行签订新的预售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