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对第三人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一房多卖的情况,相应的处理手段与规则如下:首先是两份购房合同在失信一方均未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涉及的待售房地产尚未正式交付至买家手中的情况下,由于这两份合同实际上均为未正式施行的阶段,因此应将确定较早签署的合同优先履行的原则作为关键依据来解决此问题。其次,若在两份购房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进行过任何产权变更的步骤(此时无论这处房地产究竟交付给了哪一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由于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实际上是一种物权变更的表现形式,依照物权的“对世”原则、物权公示的理念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基础来看,已经成功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一方买方享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权益。最后,在已经完成了首次买卖合同的业主在获取到房产证之后再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此时原来的卖方由于已丧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所以他向第二位买方所做出的销售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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