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谁是业主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恶意串通行为,首要前提在于社会关系中要有相关各方相互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恶意心理状态。这种恶意状态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视角下被视为与善意相对立的概念,具体含义是指行为主体明知或者应当预见到某项行为将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国家集体或他方带来重大的伤害,却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故意实施此种行为。如果各方面或者任何一方在实施行动时并不知晓或者不能准确预料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往往不会形成恶意串通的意图,也就无法构成规定中所要求的通谋行为,因此,此类情况并不符合恶意串通的要件。在房产交易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可以结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来进行分析:第一,购买人是否履行了作为普通买受者所应当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谨慎审查注意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的缺失很可能意味着购买人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其购买行为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其个人权益,从而导致其面临购买风险。第二,购买人是否确实支付了与其购买行为相匹配的公平价格。如果价格过低,则很可能是因为出卖人与买卖人之间存在着共谋行为,企图以此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具体的交易方式流程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是否完整详实。针对不同的交易形式和环节,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有所明确且不存在模糊地带。第四,后购买人的身份背景,以及交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货币、股权、土地使用权等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如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则表明交易双方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纷争或者纠纷隐患,进而增加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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