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恶意的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时,购买方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执行结束合约之决定,交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预付款的利息,并且还享有主张不超过实际已付购房款项金额一倍的赔偿金的权利。当商品住宅买卖协议签订之后,卖方又对同一住宅进行了再次出售行为,致使商品住宅买卖协议的原本目的无法达成实现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房屋产权的购买方有权申请解除该项交易协定,索回之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预付款利息,并请求卖方对此予以赔偿,此外,购买方可进一步要求卖方负担不超过之前已支付购房款项金额一倍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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