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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子延期交房是谁的责任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如在住宅楼宇销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肩负的交房使命不能仅仅局限于交出钥匙这一传统范畴,而应该进一步包含出具相关证实文件以及签订房屋交接单等明确手续。在购房合同中针对逾期交房和逾期办理房产证书两个环节分别做出了违约责任明确的约定,然而却同时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了因逾期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后,那么逾期办理房产证书方面的违约责任就将不再予以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这部分约定应被视为赋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豁免按时办理房产证书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尽管有这样的约定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需要依照购销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继续负担逾期交房与逾期办理房产证书两项业务的全部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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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1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