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发生的一房二卖纠纷问题,当事人完全有权依据自身意愿采取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当面临一房二卖的困境时,当事人首先须积极寻求与卖房者以及另一位购房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商。在此过程中,务必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自身权益提供坚实保障,明确要求卖房者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义务。然而若谈判失败,那么依法走司法途径便成为不可避免且至关重要的下一步。
当协商无果之后,您将需要向房屋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诉讼状,并且根据被告人数量筹备副本。虽然书写起诉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您仍然享有通过口头起诉的权利,同时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传达给被告人方。只要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就应当在收到请求的第七天内予以立案,并同时通知当事人本人;而如若不满足起诉的条件,则需于同一时间内作出裁定书,表示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是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假如发现售房方企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赔偿义务,那么在着手准备诉讼程序的时候,建议您考虑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这种保全不仅可以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而且同样允许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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