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居住权人是否要支付价款 |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不需要。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等规定可以为他人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可以另作约定。因此,原则上继续居住不需要支付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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