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收回条件如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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