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房监管账户资金业主是否有权查账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款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入到监管帐户时,涉及该案件的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与建设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对相应项目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的操作,这也意味着涉案房屋所在的房地产项目存在着停工甚至烂尾的潜在风险。
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业主应当主动与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协商共同筹措所需资金,以期完成后续的施工工程; 其次,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所有的商品房预售房款均需专款专用,并须全额存入专项的预售房款监管账户中,且这些资金必须全部用于项目的开发商建设,因此,业主完全有权利查询监管账户上是否有预售资金的存在; 最后,如果发现预售资金被非法挪用,业主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的挪用预售房款资金的检查申请,并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此展开调查和处理工作。 当开发商因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时,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规,选择将所购房产按比例折价,或者通过参与烂尾楼的拍卖或变卖活动,以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过程中,业主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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