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事项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对上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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