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保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自行添加的设备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购买汽车之后,众多车主为了提高汽车性能和舒适度,通常会选择为爱车上加装音响、冰箱、尾翼以及行李架等设备。
然而,一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会为这些新增添的设备提供赔偿。 2.若肇事者撞伤了其亲属或朋友,保险公司亦不予赔偿。在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第三者”,实际上是排除以下四类人群: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然而,在某些实际案例中,法院并不完全支持保险公司以该理由拒绝赔偿的做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3.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所驾车型与驾驶证不符等行为,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偿。 4.当车辆涉水深度较深,导致发动机熄火后,若司机再次强行启动发动机而导致设备受损,这属于操作不当所致,因此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便擅自进行维修的、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仍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自愿放弃追偿权利的,以上几种情况,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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