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的表现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采用虚设的机构或者盗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行为。这类现象近年来持续高发,当事人常常借用其他人的信誉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或是干脆虚拟出一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和受骗者签订并执行合同,结果导致合同所承诺的价值无法实现,使得受害方遭受经济损失。
2)利用伪造、篡改、失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款凭证等金融工具;而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通常是指伪造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文件。 3)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合作时,必须仔细评估对方是否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应从其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尽可能地确保自己不受欺诈,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认真审查相关信息。 4)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屡见不鲜,这也警示我们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重交易的安全性,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5)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除了上述四种典型案例外,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合同诈骗行为。例如,签订虚假的合同,并利用该合同骗取所谓的中介费用或者好处费等,这些均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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