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未告知槽钢层,签了认购书付了定金怎么退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在签署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对方采取虚假宣传或欺骗手段,使得认购协议书上出现了不公平、欺骗买家的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所支付的定金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回的;
2、常规情况下,已经签署过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的金额是无法索回的。除非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卖方以某种方式将已被预定的房产卖给了第三方,导致双方未能成功签订书面合同,此时便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进而导致合同履行的彻底失败,在这种情形之下,买方应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买方按照诚信原则,依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那么所支付的定金是有可能被全部收回或者用以抵扣购房款的; 4、然而,假如买方未能按照认购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时间、地点去与卖方商议正式合约事宜,那么他们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买方所支付的定金将面临无法退还的风险。当事人之间可以友好协商决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定金合同应当从实际交付定金的那一刻起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共同商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度总数的百分之二十,逾越限额部分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应。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超出或低于约定金额的时候,可视之为对原定金数额的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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