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发解除合同书)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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