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审理要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具体案情的不同,刑事拘留后的审理过程所需时间会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公安部门对于已经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需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批表,以供审查与批复。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的时间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至第四日为止。 至于那些有屡次犯罪记录、涉及多人参与的犯罪行为等重大嫌疑者,其提交申请的时间更是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之久。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审批表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后的审理时间最短为三天,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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