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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一关系的形成基础多样,比如基于双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像买卖合同中一方交付货物后,另一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的债权;又或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法债权,例如一方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享有要求侵权方赔偿的债权。
只有这种合法的债权关系,才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积极去行使该权利,而且这种懈怠行为不存在正当理由。
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次债务人欠自己钱且已到还款期限,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由于债务人的懈怠,使得其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例如,债务人因未及时向次债务人追讨欠款,导致自己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欠债权人的钱。
四、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
因为在债权未到期时,次债务人有合理的期限可以履行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
而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来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小李到期未付款。小李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导致无法清偿对小朱的债务。小朱欲行使代位权向小胡索要欠款,争议点在于小朱行使代位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案情分析:

1、小朱对小李的债权基于买卖合同产生,是合法有效的,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这一条件。
2、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且无正当理由,符合相关规定。
3、小李的懈怠行为致使其无法偿还小朱的到期债务,对小朱造成了损害。
4、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小朱可以行使代位权,且应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出,范围在其债权范围内,费用由小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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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1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