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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仅合法而且具备有效性,且已实际到期。
换言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依法构成了合意的债务关系,且此项债务已经到达应予履行的期限。
然而,债务人却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
具体来说,债务人本应行使并有能力行使的相关权利却未予以实施。
更为严重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非仅限于其个人所有,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此类情况下,债权人无权代为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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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4: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