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债务如何执行房产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一方当事人须承担相应债务并需通过执行其名下房产方式予以清偿这一情形时,往往需要遵循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步骤。
首要的是,若该笔债务已然获得法院裁判的确认与支持,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请求。 而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经济资产状况展开详尽审查,其中自然也涵盖了房产情况的评估。 在此基础上,倘若执行对象系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赖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所,那么法院通常不会采取拍卖、变卖或抵债等措施。 然而,若申请执行人能够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家属提供适宜的居住场所,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产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那么法院便有可能批准执行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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