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某人身负债务却蓄意与他人联手,意图逃脱还款义务,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此种行径无疑已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可能因此招致整个合约无效。
若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的相关条款,行为人因本次协议所获取的任何收益和利益均应全数归还给原债权人所有。
然而若是无法如期返还或无须进行返还时,理应对原债权人做出相适应的价值补偿。
倘若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过失,那么便需对因行为人过失而造成的对方经济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反之若为双方共同责任,亦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比例。
实际执行期间,受害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判定借款协议无效,并要求行为人全额偿还借款或以货币形式进行价值补偿。
若行为人确实存在过失,受害方还可进一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