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人的配偶是否执行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況下,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并未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进行直接的法律追偿与执行,然而,当被执行人所背负的债务被确认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负债之时,其配偶便有可能需承担起共同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其个人的财产也存在着被实施执行的可能性。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地考量债务的本质属性、形成时期以及使用方式等多种影响因素,以做出准确的司法判决。 另一方面,若配偶名下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则在执行过程当中,就可能需要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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