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一方债务离婚,另一方需要还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涉及到一方在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问题时,须视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倘若此笔债务源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且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那么从原则上来讲,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还款责任。 但是,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则应视为例外情况。 然而,若债务确实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即便其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亦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仍然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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