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丈夫的借款行为并非符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之范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债务原则上将被视为非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愿表达,否则,作为妻子并无偿还此类债务的法定义务。
倘若债权人希望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他们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证明妻子对于债务具有与丈夫相同的意思表示。
若债权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那么作为妻子便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