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欠款,妻子是否有还款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一方所欠之债,若其债务源自于婚姻家庭生活所需,则应划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另一方亦须承担偿付此债务的职责。
然而,如若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债务,便无法归入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另一方对于此类债务无需担责。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婚前,由一方所借购置的财产,在婚后已经转化为了夫妻的共有财产,而为此购置财产所背负的债务即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负之债务也在此范畴之内; 再次,夫妇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是某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其经营收益被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分享给配偶所产生的债务皆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以及负担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员所产生的债务,亦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所背负之债务均可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由于承担的教育、培训费用及正当必要的社交费用等导致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亦可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 另外,其他那些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亦需考虑在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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