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是二者间的主要差异之处:
首先,式的协议;
其次,它们对于拍保物品占有的要求各异。
虽然两种制度皆以拍保物品的占据以及转移作为前提条件,但是在设立质押权时,拍保物品只有在设定后才会发生占有和移转。
相较之下,留置权所蕴含的权利在设立之初便具有与其拍保物品之间的法定关联;
再次,在涉及法律关系的客体处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质押权的标的既包括动产又涵盖了财产权利这两类对象;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然后,当权利在何时得以实现这个问题上,两位规定也有所出入。
在债务到期却仍未得到付清时,质押权方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相比之下,留置权在债务到期且尚未尝清偿之日起,尚须遵照相关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其权力;
最后,两种制度在失效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
尽管债务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担保便可使质押权销声匿迹,但留置权则在债务人为债权人提供替代性担保时依法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