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代为清偿债务事项上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各类法律主体、社会机构或自然人,可以充当保证人的角色。
2.在我国,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形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成为保证人;
然而,经过国务院特批的因项目需要而向外借款并加以转借的行为则属于特例。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教书育人、医疗救护及服务大众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公益性社团,不应充当保证人。
4.针对同一项债务,如果存在两位以上的保证人,他们便需遵守保证合约中规定的保证所占的比例来承担各自应尽的保证职责。
倘若保证合约中并未明确规定此比例,各保证人均需依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债权人有权选择由其中任何一位保证人承担全额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均需承担起确保所有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过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作为债务人的一方追讨偿还,或者要求与之共同参与保证事务的其它保证人支付其应支付的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