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包括哪些方面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幼儿在园所中所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时,我们通常会关注到赔付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便是园所本身,若园所在管理与教育过程中存在某些不当之处而让事故得以发生,它有义务对此负责并进行相应的赔付行动; 其次,倘若事故并非出自园所内部因素(即幼儿园在管理和教育上都无任何过失),而是源于在职员工的失误或疏忽而引发的,那么这位员工亦有可能需承担起赔付的重任; 最后,如果事故的源头来自于外部力量,例如有外来人员擅自闯入园内并对孩子们造成了伤害,那么这名外来人员便需要为其行为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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