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改变女儿姓氏,是否侵犯对方权益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更改为姓氏,从理论上讲属于对他人权利的无礼侵犯。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可以跟随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进行取名,其所拥有的命名权作为姓名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每位公民应该享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益。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未成年时期(通常指自其诞生直到年满十周岁为止)因缺乏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姓名的命名权往往会交给他们的父母来实施。 在此过程中,家长们需要坚守平等协商的原则,为他们的孩子提供良好的命名环境。 关于个人姓名的变更权,这应当归属于每一位公民自身所有,并非仅依赖于他们的父母。 因此,被诉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侵权行径,直接触及到了女儿随之母姓的法定权利。 当她长大成人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之后,完全可以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既可以使用父姓,亦可选用母姓,此时再无需要得到父母的首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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