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可以终止探视小孩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终止探视小孩的,这其中有着多方面的考量。
一、法律明确规定探视权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则有协助其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 二、保障子女利益至关重要 探视权的设立有着深远的意义,它主要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能够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 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阻断这种情感的传递。 这种关爱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是极为重要的。 三、终止探视有严格的特殊情形 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考虑终止探视。 例如,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像如果探望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尚未治愈,那么在探望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子女;又或者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这都会对子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裁决,而绝不是自行随意终止探视。 总之,除了法定事由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另一方对小孩的探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小李作为不直接抚养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小朱以小李近期身体不适为由,擅自阻止小李探视小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小李依法享有探望子女权利,小朱有协助义务,其擅自阻止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2、保障子女利益方面,子女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关爱,小李的探视有助于孩子获得不同引导,小朱阻止不利于孩子成长。 3、关于终止探视,小李不存在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特殊情形,小朱不能自行终止其探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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