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权归属另一方给抚养费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抚养权归属一方后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相关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说明:
一、法律规定层面 在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有着明确规定。 当夫妻双方离婚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承担起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的责任。 具体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地商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周期。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二、抚养费目的层面 支付抚养费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基本需求,从而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而有所改变。 即使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也依然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等方式,为子女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三、特殊情况层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可能会有所变化。 另外,若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来源,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减少或者免除该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孩子判给小朱抚养,双方就小李支付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李应按较高标准支付,小李则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那么多,且认为双方应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不应由法院判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小朱直接抚养孩子,小李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应先协商确定费用多少和支付期限,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双方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及子女需求等判决。 2、抚养费目的是保障子女基本需求,小李不能以自身困难为由逃避支付义务,但如果其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生活来源,法院可能酌情减免其抚养费支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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