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具体要点如下:
1.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协商: 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时,比如继父母长期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给予其关爱和教导等。 在亲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这种协商需要充分考虑到继子女的生活环境、情感需求等,确保对继子女的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2.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 对于继子女不满两周岁的情况,一般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因为这个阶段的子女通常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适宜抚养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子女、有虐待子女的行为等,则可能会有不同的安排。 当继子女已满两周岁时,若继父母一方抚养更有利于继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法院会优先考虑。 例如继父母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等抚养条件明显优于亲生父母,能为继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资源。 若继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院会认真听取继子女的想法,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总之,法院会全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与继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始终以保障继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他们的继女小静抚养权归属成争议点。小胡是小静的继父母,长期照顾小静。小朱想争取小静抚养权,小胡也希望继续抚养,且小静已满八周岁,对于跟谁生活有自己想法。 案情分析: 1、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可协商,若小朱同意且小胡与小静形成稳定抚养关系,可协商由小胡抚养,但要考虑小静生活环境等是否受影响。 2、小静已满八周岁,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听取小静想法,同时综合考虑小朱、小胡的抚养能力、条件及与小静感情等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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