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一岁离婚什么情况会判给男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女方患有那种经过长时间治疗都无法痊愈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是其他比较严重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子女跟她一起生活是不太适宜的。
-比如像某些特定的传染病,其传播性较强,会对子女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 而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影响到女方照顾子女的能力,给子女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女方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却不履行抚养的义务,而男方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生活。 -例如女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但她却不愿意这么做。 而男方则非常渴望能给子女一个温暖的家,承担起抚养的责任。 3.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跟女方一起生活,就像女方的经济能力比较薄弱,无法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或者女方的生活环境非常恶劣,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等。 -比如女方居住的环境脏乱差,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或者女方的经济状况不稳定,经常面临经济困难,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4.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因为其他一些原因而丧失了生育能力。 -这种情况下,男方在生育方面已经没有了可能性,而女方还有生育的机会。 从子女的未来角度考虑,男方可能会更希望能拥有自己的孩子,让子女在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5.男方没有其他的子女,而女方已经有了其他的子女。 -这意味着男方可以将全部的爱和精力都集中在现有的子女身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陪伴。 而女方由于已经有了其他子女,可能会在照顾现有的子女时有所疏忽。 需明确,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始终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 具体到每一个实际案件,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女。小李患有传染性疾病且长时间难以治愈,小朱担心影响女儿健康希望抚养权归自己。同时小李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小朱一直渴望承担抚养责任。而且小朱已做绝育手术,小胡也没有其他子女,小李却已有其他子女。 案情分析: 1、小李的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女儿生活,这是不利于其获得抚养权的因素。 2、小李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义务,而小朱渴望抚养,这对小朱争取抚养权有利。 3、小朱已绝育且无其他子女,小李却有其他子女,从子女成长角度小朱有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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