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相关规定作出了明确阐述,其中涉及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具体内容。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具体范围 1.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即拥有共同生父和生母的兄弟姐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在家庭情况较为复杂时会出现,比如父母一方再婚所生育的子女。 养兄弟姐妹: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上,继子女之间产生的兄弟姐妹关系。 2.祖父母、外祖父母:分别是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 二、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特殊情况的遗产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继承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对遗产作出安排,此时就可能会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而是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丽和同父异母的弟弟小胡。小丽主张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独自继承遗产,小胡则认为自己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有权参与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本案中小丽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小胡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 2、若小朱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对遗产作出安排,则可能排除小丽的法定继承,按遗嘱分配遗产。但本案无此情况,所以遗产应由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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