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指定继承也就是遗嘱继承,关于它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心智成熟、认知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意愿。 比如,一个成年人,其精神状态良好,对自己的财产分配有明确的思路,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若遗嘱人处于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认知事物的状态,所立遗嘱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像遗嘱中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要保障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规定 遗嘱可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且每种形式都有法定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指定继承人须在法定范围内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超出这个范围则不符合遗嘱继承的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在神志不清时立下遗嘱,将财产指定给小李,小胡称小朱是受其胁迫才如此安排,且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的必要遗产份额,该遗嘱形式也不符合规定,指定继承人小静并非法定继承人,这份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依法应无效。 2、若存在胁迫情况,该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3、剥夺小丽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此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也不符合遗嘱有效的法定条件。 5、指定小静为继承人超出法定范围,该指定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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