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自己书写遗嘱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也就是自己书写的遗嘱,在书写过程中有一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遗嘱人资格 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准确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若遗嘱人存在精神障碍或认知障碍,无法清楚表达想法,那么所立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二、形式要求 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采用打印后再签字的方式。 因为亲笔书写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减少被篡改的风险。 2.要明确注明书写遗嘱的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遗嘱的时间顺序,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能准确判断哪份遗嘱是最后的、有效的。 3.必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用盖章、按手印等方式来代替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三、内容规范 1.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外界因素的影响。 2.对遗产的处分要明确、具体,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位置以及具体的分配方式等,避免产生歧义。 3.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遗嘱书写完成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遗失。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但小胡提出异议,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欠佳,且遗嘱是打印后签字,未注明年月日,签名是盖章代替,内容对遗产处分模糊,也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留份额,引发遗嘱有效性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精神存在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不符合遗嘱人资格要求,遗嘱可能无效。 2、采用打印后签字方式、未注明日期以及用盖章代替签名,均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影响遗嘱效力。 3、内容模糊易产生歧义,且未给小丽留份额,违反内容规范,遗嘱有效性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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