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是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婚姻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双方在婚姻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中具有重要地位。 2.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等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即生育自己的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成为自己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等实际关系的继父母。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也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收养的子女小丽,以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小静。同时,小朱还有兄弟姐妹。在遗产分配时,其兄弟姐妹主张参与第一顺序继承,与小李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合法婚姻关系下,依法享有继承小朱遗产的权利。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范畴,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3、小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规定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4、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能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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