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可以多次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及相关事务作出安排的重要法律文件,在实际情况中,遗嘱是可以多次公证的,不过在多份公证遗嘱存在的情况下,是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为准的。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像原本遗嘱中将某套房产留给大儿子,之后却又将该房产出售,这种行为就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而且,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充分保障了遗嘱人根据自身意愿随时调整遗嘱内容的权利。 2.公证意义: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遗嘱。 当遗嘱人的想法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对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有新的考虑时,就有权再次进行公证。 3.注意事项: 在进行多次公证遗嘱时,每次公证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等进行认真核实,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准确体现。 并且,最后一次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是优先于之前的公证遗嘱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两份公证遗嘱,第一份遗嘱表明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小李,后小朱觉得小女儿小静更孝顺,便又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改留给小静。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静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小李认为第一份遗嘱也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小朱第二次立公证遗嘱变更房产继承人的行为,是其合法行使权利,应视为对第一份遗嘱相关内容的变更。 2、在存在多份公证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以最后一次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小朱最后一份将房产留给小静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法律效力,房产应归小静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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