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子女立遗嘱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多子女情况下立遗嘱,有几个重要要点需要注意:
一、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多样,不同形式有不同要求。 自书遗嘱是常见的一种,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写完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能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书写过程清晰可查。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同样注明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遗嘱内容 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对个人财产进行安排。 比如,可以明确每个子女或其他继承人能够继承的财产份额,具体到某项房产、一定数额的存款等。 分配方式既可以是平均分配,让每个子女得到相等的份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比如某个子女对父母照顾较多,在财产分配上可以适当多一些。 三、遗嘱效力 遗嘱要想有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首先,遗嘱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其次,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要求,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子女众多,也能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分配意愿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有多个子女,包括小李、小胡等。小朱立遗嘱时,先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后请人代书遗嘱,代书时只有一人见证。遗嘱内容上,给照顾多的小李分配较多财产引发争议,且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一度受质疑,导致遗嘱效力存疑。 案情分析: 1、遗嘱形式方面,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律要求,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也不合法,无法确保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 2、遗嘱内容上,虽可根据照顾情况区别分配财产,但形式不合法影响内容效力。 3、遗嘱效力上,小朱精神状态受质疑,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无法保障其财产分配意愿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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