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能分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事实婚姻能否分财产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况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例如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这种情况就会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比如,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店铺所取得的收入,或者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都可以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同时也会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因为在很多实际生活场景中,女方可能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照顾子女、料理家务等责任,所以在财产分割时给予适当倾斜是合理的。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情况 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议执行即可。 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且一般只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3年开始同居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后两人感情破裂欲分开,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均等分,小李认为自己照顾家庭多应多分。此外,小胡和小丽1995年开始同居,共同经营店铺有收益,分开时对店铺收益分配协商不成。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情况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共同购置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但要适当照顾承担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若小李能证明自己照顾家庭更多,可适当多分。 2、小胡和小丽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店铺收益需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共同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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