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共同居住再买房这是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共同居住再买房的性质判断并非一概而论,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若购买房屋的资金完全来源于离婚后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并且在购买时明确约定该房屋为个人所有,那么此房屋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例如,男方在离婚后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登记等相关文件中清晰注明此房归其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仅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倘若购买房屋的资金是离婚后双方共同的收入,或者虽然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购买,但双方有约定此房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起努力工作积攒了一笔钱,然后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子,或者一方用自己的存款购买房屋,但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为共同所有,在这些情况下,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在判断房屋性质时,还需充分考虑购房时的具体情形以及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 比如,购房时一方出资较多,另一方出资较少,但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并无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房屋的性质。 总之,不能简单地对离婚后共同居住再买房的性质进行一概而论的认定,而要综合各种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之后打算买房。小朱用自己离婚后的积蓄付了大部分房款,小李出资较少。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归属,之后就房屋性质产生争议,小李认为是共同财产,小朱认为是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从小朱出资情况看,其用的是自己离婚后的个人积蓄,且出资占比较大,若按资金来源,有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倾向。 2、但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且共同购房,小李也有出资,虽出资少,在无明确约定归属时,不能简单认定为小朱个人财产,需综合购房具体情形判断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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