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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安置房如何分配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1.倘若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应当进行均等的分割。
这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性质和公平原则,以确保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享有相对平等的权益。
2.倘若双方对于安置房的分割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这种约定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
3.对于那种在婚前由一方承租,而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在婚后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实际的购买行为,使得该房屋具有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4.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其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结合房屋的现值等因素,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样既考虑到了房屋的原有价值,也兼顾了婚后租金收入所带来的财产增值。
5.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是考虑到父母出资的本意以及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因素。
总之,在离婚时处理安置房的分配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到房屋的具体性质、出资情况等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基本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时,就安置房分割产生争议。安置房涉及多种情况,如婚前承租婚后共买、婚前房婚后出租、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等,双方对如何分割这些不同性质的安置房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若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公平原则应均等分割,以保障双方财产权益平等。
2、若双方对安置房分割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处理,因该约定体现双方意愿且合法有效。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入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结合房屋现值补偿另一方。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对己方子女赠与,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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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7 14: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