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卖房再购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不同情况,我们需要详细分析婚前所购得的房产出售之后再购买新房子,是否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结婚之前,若该房产完全由某一方独立承担全部购房费用且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这一方的姓名,那么这样的房产便归属于登记注册的人个人所有。 即使随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售出,所得资金也依然归属登记注册人独自享有,而并非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倘若在婚前,某人以其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购置房产且在产权证中仅列载一方身份信息,但在婚后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贷款责任。 如果他们在未来选择离婚,那么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房屋抵押借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分拆处理。 再者,假设在婚前,某人以其支付首付款的形式成为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同时在所有权证书中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主要以夫妻某一方的父母提供赞助或房产所有人在婚前的自有资产进行还贷。 在此情况下,如果这对夫妻最终决定离婚,售出该房产获得的总收入并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这部分无法进行分拆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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