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授权或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实施了对婚姻期间购置的共有财产进行转让、赠与等行为即视为无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获得该项财产时,我们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与支持,这也意味着通过善意第三人之手获取婚姻期间共有的财产,其有权向擅自处分该财产的一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要求其弥补自身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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