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延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在接到催告交房通知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尚未完成该项任务时,购房者有权选择取消购房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卖方延误了房屋交付时间或买方延误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书面催告且在合理的期限(即三个月)之内仍然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解除合同的主张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买卖双方另外做出其他特殊约定。如果相关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买卖双方也未就此问题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的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如果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之内均可行使解除权。如逾期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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