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采取具体的计算方式,那么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确定。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则需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请求提高,则应以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准来确定新的违约金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如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此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达成协议,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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