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晚可以延期几天交房子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可延长期限的上限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法规规定。首要的考虑因素是,如果能够消除因为不可预知或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引发的延期现象,那么在已经预先商定好的交房日期出现延期的情况下,就应当立即开始计算和评估违约金问题。其次,倘若延期的时间已经超出了三个月之久,那么作为买家,他们将拥有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终止合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若买卖双方在事前并未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催告与通知措施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该设定为三个月。最后,如果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后,其中一方仍然坚决要求解除合同,那么该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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