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实体权利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破产清算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方当事人(即破败企业)所提出的财产请求权,这是原则上依据破产宣告产生的一种法律手续。
举例来说,所谓能够透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即指在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经审核确定无误之后,他们有权从企业破产后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当然,破产债权不同于能够从破败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且不受破产程序限制的破产费用请求权; 此外,它亦不具备从破败企业中取出不属于该企业所有的财产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所拥有的别除权。 2、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当破产方当事人被宣布破产之时,无论其所欠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是否附带期限或解除条件,都可以不经破产程序,直接将其对破产方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 3、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债务设立了担保物而在破产方当事人特定财产上享有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被称为别除权。 它源于破产方当事人特定财产上已经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效力,并非破产法所创设,别除权的名称正是根据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命名的。 4、取回权 取回权可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两类。 一般取回权即我们前面提到的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主要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等几种类型。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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