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方滥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系指在公共场合寻隙挑事,猖獗挑战,煽动喧嚣,搅乱社会治安之行为。
对于此类罪行的判定,必须依赖于以下几个层面的证据: 一、主体证据:本罪犯罪主体确认为自然人。 具体来说,需满足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至关重要,用以证明其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者、手段以及过程等信息。 若涉及共同犯罪,还应揭示各行为人是否存在预谋、犯意发起以及组织分工等情况。 其次,被害人陈述亦不可或缺,用以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等信息,同时也包括对自身所受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状况的描述。 此外,证人证言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最后,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也是必不可少的证据类型。 三、客观方面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寻衅滋事行为,均可视作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煽风点火,引发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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